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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巨商版版主Ming.L 公開他人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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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22-3-2013 05:20:55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投訴人:Colby
投訴對象:Ming.L
有關版塊:巨商版版主
有關連結: http://www.nakuz.com/bbs/viewthread.php?tid=4425637&extra=page%3D1
有關位置:(帖子層數)#1
投訴內容:公開他人私人資料,管理層推波助瀾未能作出刪除公開抨擊他人言論的手法。
其他意見:

#1 投訴人引言一:CAR圖只為留投訴的證據,於管理人員作出處理後,本人會迅速刪除有關圖片。

#2 致樂古管理層及Ming.L 版主


未經本人同意,上網PO文或刊登相片,侵犯隱私權及人身攻擊, 散播不實資訊及偏差誤導, 你已觸法
       
  • 侵犯隱私權及人身攻擊:
  • 因糾紛或立場不同,侵害他人隱私;或侵害他人肖像權。
        例如:公布別人的真實姓名、電話、地址等。
  • 煽動網友集體攻擊任一公司、網站、單位、個人等。
  • 發表挑釁、謾罵、侮辱、人身攻擊的內容,破壞他人名譽。
  
  • 散播不實資訊及偏差誤導:
  • 散播網路謠言或未經證實的假消息。


刑事部分刑事部分

1、妨害秘密
2、恐嚇罪
民事部分
1、侵害你的肖像權
2、侵害你的隱私權

根據「世界人權宣言」隱私權在聯合國頒布的《世界人權宣言》中的第十二條[1]中明確定義:「任何人的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,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。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,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。」


侵害隱私的行為包括:
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
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
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
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

法律涉及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:

一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
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二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
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譽權,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,禁止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譽。
三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《民法通則》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
    140.以書面、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,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,造成一定影響的,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。以書面、口頭等形式詆毀、誹謗法人名譽,給法人造成損害的,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。
    141.盜用、假冒他人姓名、名稱造成損害的,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、名稱權的行為。
四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
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。對未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記、電子郵件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、毀棄;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,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記、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、查閱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、查閱。

五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
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,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、屏蔽、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。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,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。
 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未採取必要措施的,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。




公開他人資料會觸犯香港法例第486章 個人資料(私 隱 )條例。 該條例在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。
資 料 當 事 人 可 向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投 訴 涉 嫌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的 情 況 , 或 透 過 民 事 訴 訟 , 就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損 害 向 資 料 使 用 者 要 求 補 償 。





#3 對樂古管理層的忠告:

引用本港學者說話:網上的言論是匿名的,無人知道你是誰,但就不代表不用負法律責任,胡亂在網上公開別人的私隱又或者發放假消息,一樣犯法。有律師說:「如果你將這些資料發布出去,是侵犯了我們的私隱條例,私隱專員當然是可以依法起訴。另一方面,受損害的人亦可以因為他受了這個侵犯,要求民事賠償。」未經當事人同意,禁止公開他人相簿及其交友檔案,請大家尊重他人權益,    請移駕更適合之板面討論。禁止公開張貼私人對話、往來信件、個人相關資    料,違者一律砍除。(個人資料意指個人真實姓名,相關聯絡電話地址等)一旦被人在網上惡意公開個人資料,應該報警救助,非法上載別人個人資料上網的人士,最高刑罰被判入獄五年。


希望樂古管理層能對此事正視,不排除會將樂古的管理手法轉向警方介入或向私隱專處投訴,作為年輕人的主流論壇,希望貴壇自重。



至於 巨商版版主Ming.L  的做法,
希望管理層能作出處分,因為如為了討好網友,而刻意去作出違法的行為,不旦無知不智,更違反了大部份論壇的管理手則,希望能警告一下這位版主,或者再參加版主培訓計劃,以免招來外間的笑柄,而貴壇也要因事件承受不必要的法律責任,同時亦希望能好好培訓一下巨商版版主Ming.L ,管理經驗不足可以體諒,但「小學X」的作法就令人笑掉大牙了。最後亦希望貴壇能刪除所有公開他人資料的帖子。





以下為巨商版版主Ming.L公開他人資料的證據圖片,貴壇處理投訴後本人會迅速刪除,以免同人公開他人資料而違法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*部份法律資料來自維基,及互聯網搜索,ATV新聞,私隱專員公署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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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發表於 22-3-2013 07:22:38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C小旋風 於 22-3-2013 07:53 編輯
投訴人:Colby
投訴對象:Ming.L
有關版塊:巨商版版主
有關連結:
有關位置:(帖子層數)#1
投訴內容: ...
Colby 發表於 22-3-2013 05:20

查實我都估到你係邊個 依排最紅論壇辨論員 我沒有你可以擺咁多資料 但我只會講出真實

不要在這指桑罵槐 我是其中一個舉報中國仔此昆狗的人 應該有權在這回答問題

條昆狗身有屎連FB都刪埋 證明佢準備著草 今次至少有10間差局有人報案 如果捉到佢 佢最少坐3年-5年不等
歡迎你去ICAC申訴 記住自己都有引用資料 同屬犯法

我唔想因為版主幫會員而做成不公平對待
第1.為討某會員歡喜,你明顯指緊我?
第2.何必搞小動作?
第3.你引用資料同屬犯法?
第4.版主為論壇利益 一般係不知情況下無罪 告咩佢?
第5.你那麼唯護那人?原因?
總結:公開昆狗資料 絕對合情合理合法公開資料?

[size=1em]2.15 與任何人(包括已故人士)有關的資料(除了向資料所述的當事人 或其他合適人士披露外),除非:


[size=1em](a) 披露這些資料符合蒐集資料的目的,或
[size=1em](b) 資料所述的當事人或其他合適人士已同意披露資料,或
[size=1em](c) 法例許可披露資料,或
[size=1em](d) 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。
對公眾人物造成影響嗎?不是,對昆狗是可以的 也斯....是其中一名受害者 他同意披露資料

其實,昆狗不斷行騙, 版主/管理員點會無動衷中呢!

資料是給會員提防這老千界昆狗再次行騙,版主/管理員是執法者絕對可以將昆狗個人資料給會員提防,論壇絕對有權唯護會員權益,以免更多受害者,至今已超過港幣多達5萬↑


賭場也有黑名單,何罪之有?樂古版主不能留低資料以防更多受害者,你告佢咩?

所以公開資料是合法合情合理,待編輯中

如果你認為版主做錯 你有權去ICAC果度申訴 BUT你引用文章也同等罪名!



http://www.access.gov.hk/guidelines_c.pdf#page=48


歡迎你睇清法律才係度說話吧
PS.多謝你熱心為法律打抱不平 再辨論文章 給論壇熱鬧一番 BUT我link有提供資料 版主/管理員唯護論壇利益皆屬冇罪 如果你咁得閒想告哂2個 你必先坐 歡迎以事論事 不要在這傷害會員 用暗示手法

待編輯 待見諒 文筆不是很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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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 樓主| 發表於 22-3-2013 07:33:13 | 只看該作者
網上條例有法律約束,本人只是以一個管理論壇過來人身份向樂古提供出一些實際見解,

而於Nakuz論壇規則 [2011修訂版本]
6. 請勿公開他人樣貌相片或私隱資料。
備註:包括住址、聯絡方法及相片等


也表明樂古高層明白法律的指引,閣下正義本人深表欣賞,同時亦為受害感同身受,心表同情。
但是法律是不容挑戰,希望閣下自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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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#
發表於 22-3-2013 07:36:32 | 只看該作者
網上條例有法律約束,本人只是以一個管理論壇過來人身份向樂古提供出一些實際見解,



也表明樂古高層明白 ...
Colby 發表於 22-3-2013 07:33

版主有權在他的指令更新內容而於Nakuz論壇規則 重訂2013年修訂版本


你睇左篇文?ICAC
我簡略看完 上文已提供了資料 慢慢細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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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發表於 22-3-2013 12:46:01 | 只看該作者
首先,感謝閣下的投訴和忠告。
本人公開的資料只用於讓受害者報警尋求協助,
如事件進入司法程序,該帖將會關閉及刪去有關資料。
本人亦無刻意討好某會員,我所做的只是為受害者盡一點綿力。
如閣下仍有問題,歡迎繼續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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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#
發表於 22-3-2013 13:30:44 | 只看該作者
遊客,本帖隱藏的內容需要積分高於 99909999 才可瀏覽,您當前積分為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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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發表於 22-3-2013 14:00:45 | 只看該作者
該人合理地相信,有關披露對防止或偵測罪行實屬必要

請解釋一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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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#
發表於 22-3-2013 15:17:48 | 只看該作者
已遮掩部份資訊,以合乎壇規

投訴無效

另外,閣下不是當時人,恕不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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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#
發表於 22-3-2013 16:57:20 | 只看該作者
已遮掩部份資訊,以合乎壇規

投訴無效

另外,閣下不是當時人,恕不受理 ...
Ron 發表於 22-3-2013 15:17

多謝版主及管理員熱力打擊昆狗

但是壇規於2011年修訂 版主/管理員有權修訂2013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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