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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月明蓁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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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 血映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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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#
發表於 19-2-2013 21:31:27 | 只看該作者
之前已經有了判決,而有關人士亦應注意
無論那個是不是分身,或是真有存在,為左避嫌都不應該互加bravo!
除非有特殊理由而我們接受。

否則下次再發現類似相同IP互加BRAVO 情況!
一經發現,將其有關BRAVO 的全數歸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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